K8凯发(中国)官方网站
咨询热线:
时间:2025-11-12 21:03:51
根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。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,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,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,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,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